申请人:上海堂乾园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6278号“茉莉花社Gardening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4031510号“茉莉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33532号“茉莉花開”(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届满,权利状态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至2017年2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挂、呼叫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