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26819号“Master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ster group及图 19126819

阅读:69244 2017-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万事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126819号“Master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7636号“MASTER ELECTRIC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79128号“大师 GRAN…

  申请人:广东万事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126819号“Master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7636号“MASTER ELECTRIC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79128号“大师 GRAND 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747037号“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46847号“SUPER-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480135号“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89568号“MA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571896号“Master LA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22943号“MASTERSH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62968号“Ma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654541号“MASTER SE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801873号“MAST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所获荣誉、广交会图片及票据、媒体报道、广告宣传等宣传使用光盘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炉灶(烘箱);冷冻设备和装置;加热装置;气体引燃器;灯;沐浴用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材,即,柜下照明灯和荧光灯”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烟囱用烟道;烟囱用风箱”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制冰机和设备;制冰淇淋机”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灯;冰箱”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灯;汽车前灯”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油灯;壁炉”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电炊具;浴室装置”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浴缸”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低压石英灯具;轨道式投光灯”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空气冷却装置;空调用过滤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气体打火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aster group及图”与引证商标一“MASTER ELECTRICIAN”、引证商标二“ GRAND MASTER”、引证商标三“大师”的英文含义“master”、引证商标四“SUPER-MASTER”、引证商标五“大师”的英文含义“master”、引证商标六“MASTER及图”、引证商标七“Master LAMP及图”、引证商标八“MASTERSHOWER”、引证商标九“Master及图”、引证商标十“MASTER SERIES及图”、引证商标十一“MASTERS”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MASTER”,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126819号“Master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ster group及图 191268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1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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