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51769号“安康富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安康富硒 20551769

阅读:95028 2017-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梁建 委托代理人:宗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51769号“安康富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6033号“康安KA及图”商标、第15715356号“安康堂及图”商标、第20203953号“安康富硒茶ANKANGRICH-SELENIUM…

  申请人:梁建

  委托代理人:宗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51769号“安康富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6033号“康安KA及图”商标、第15715356号“安康堂及图”商标、第20203953号“安康富硒茶ANKANGRICH-SELENIUM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其他含有“硒”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汉字“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申请商标“安康富硒”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安康富硒”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中文“康安”、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中文“安康堂”、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中文“安康富硒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其他含有“硒”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551769号“安康富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安康富硒 2055176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1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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