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84335A号“LTI RE ENERGY KÖRBER SOLUT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TI RE ENERGY KÖRBER SOLUTIONS及图 G1284335A

阅读:72881 2017-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KORBER AUTOMATION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4335A号“LTI RE ENERGY KÖRBER SOLU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9类商品及第37、40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00559号…

  申请人:KORBER AUTOMATION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4335A号“LTI RE ENERGY KÖRBER SOLU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9类商品及第37、40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005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721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7052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7054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5266号“KÖRBER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系申请人母公司所有,申请商标将转让至该公司名下,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37、40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9、37、40类商品及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长度和位置测量装置;不属别类的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和装置;安培计;监测设备(电力);伏特计;电气转换器(电流仪表);电气信号、测量、计数、录制、监测、控制、调节以及开关的设备;电损耗指示器;用于调节、控制和监测沼气设备和能源生产设备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及其仪器以及零部件和附加装置(上述不属别类);机械控制装置,即流程控制装置;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以及控制电的设备和仪器;电子测量仪器和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比重计;电测量仪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 图形部分高度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图形部分不同,且申请商标包含文字“LTI RE ENERGY KÖRBER SOLUTIONS”,上述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0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图形部分不同,且申请商标包含文字“LTI RE ENERGY KÖRBER SOLUTIONS”,上述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长度和位置测量装置;不属别类的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和装置;安培计;监测设备(电力);伏特计;电气转换器(电流仪表);电气信号、测量、计数、录制、监测、控制、调节以及开关的设备;电损耗指示器;用于调节、控制和监测沼气设备和能源生产设备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及其仪器以及零部件和附加装置(上述不属别类);机械控制装置,即流程控制装置;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以及控制电的设备和仪器;电子测量仪器和设备”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及第37类复审服务、第40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284335A号“LTI RE ENERGY KÖRBER SOLUT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TI RE ENERGY KÖRBER SOLUTIONS及图 G1284335A》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1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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