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196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10495073号“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产品外包装及宣传材料等处的使用情况、申请商标用于讲座的部分照片、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表现形式、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