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123703号《关于第17493571号“搜房网房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10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我委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4269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第15639800“搜家网家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申请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在含义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根据在案证据,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在先申请有“搜房”、“房天下”等系列商标,经过宣传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是“搜房网”、“房天下网”的实际经营者,申请人基于在先商标进一步注册申请商标系出于正当商业需求目的,并无证据证明具有攀附引证商标的故意。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以区分,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