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463034号“非常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非常稻 13463034

阅读:112769 2016-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豪客家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463034号“非常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71236号“非尝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非常…

  申请人:武汉豪客家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463034号“非常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71236号“非尝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非常稻”与引证商标“非尝稻”呼叫相同、字形相近,并均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04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3463034号“非常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非常稻 134630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1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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