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329783号“微征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微征信 16329783

阅读:81514 2016-09-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29783号“微征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而独创设计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未直接表示相关服务的内容和特点,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29783号“微征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而独创设计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未直接表示相关服务的内容和特点,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情形。二、申请人申请的其他“微征信”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依照统一、公正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也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微信百度百科及申请人品牌价值相关报道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微征信”中“征信”是指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记录其信用信息,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微”表示互联网时代的一种信息传播模式,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性,难以对消费者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未构成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非申请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09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6329783号“微征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微征信 163297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125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