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可朗汽车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卓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81779号“可朗 CA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11月25日
申请人:惠州市可朗汽车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卓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81779号“可朗 CA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