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558583号“VALUES.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ALUES.COM 15558583

阅读:163564 2016-1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FBL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558583号“VALUES.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我委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书; 2、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9002号“Value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FBL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558583号“VALUES.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我委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书;

  2、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9002号“Value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申请现已审结,2015年12月18日我委决定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该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4900062号“远流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现已审结,2015年12月19日商标局决定撤销该商标;

  4、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6692671号“价值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现已审结,2016年5月13日商标局决定该商标不予撤销;

  5、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11231654号“Value p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283902号“价值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67354号“VALUE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依法撤销,故其不再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在先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11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558583号“VALUES.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ALUES.COM 155585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1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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