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海天有海鲜酿造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53333号“天涛酵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831301号“天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使用在除酵母外的其他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且过期已满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天涛酵素”中的“酵素”为生物催化剂,作为商标使用在茶饮料、饺子、玉米(烘过的)、醋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