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641575号“北极云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极云商 17641575

阅读:129483 2016-12-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赛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41575号“北极云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32294号“北极云Beiji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通过广泛宣传报道,具有广泛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

  申请人:上海赛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41575号“北极云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32294号“北极云Beiji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通过广泛宣传报道,具有广泛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获奖荣誉、申请人名下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资料、百度百科截页、媒体报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12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641575号“北极云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极云商 1764157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1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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