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瑞量量具刃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瑞鑫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001210号“188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9441号“188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绘图工具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标识“1888”文字,其商标整体含义区分不明显。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量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类绘画直角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