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6249434号“老东北农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19050号“老东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针对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