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盈拓启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唐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302304号“VIN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342202号“VI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公司介绍及票务代理网站复印件、申请人旗下网站域名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娱乐、演出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电影制片厂、公共游乐场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