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536355号“LE MERIDI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E MERIDIEN 10536355

阅读:143132 2016-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艾美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艾美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3月01日对第10536355号“LE MERIDI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艾美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艾美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3月01日对第10536355号“LE MERIDI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酒店服务公司,其为“MERIDIEN”、“LE MERIDIEN”系列商标的创用者和真实所有人,“MERIDIEN”系其商号,申请人系列商标在先广泛注册和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知名度已被多个域外行政机关或法院所认可,已构成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40779号“MERIDI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772898号“Le MERIDIEN及图”商标、第3504214号“Le Meridien”商标、国际注册第741561号“LE MERIDI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等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误导公众并淡化了驰名商标,请求认定“LE MERIDIEN”系列商标为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易造成混淆和不良社会影响。五、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LE MERIDIEN”商标并抢注对应的中文商标“艾美”,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六、存在类似情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续展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档案、域外注册商标清单等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及翻译;

  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艾美”、“LE MERIDIEN”在中国报纸期刊中相关报道的《检索报告》;

  4、申请人董事长的宣誓书;

  5、广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

  6、申请人介绍、酒店清单、网站资料、品牌报告等商标使用资料;

  7、另案在域外判决、裁定及域名争议裁定书;

  8、相关公司著作权登记证书;

  9、被申请人公司员工名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在中国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其在中国的知名度没有事实根据,且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摹仿抄袭之嫌。三、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图形标志是喜达屋饭店及其关联公司所有,且未明确权利主体。四、被申请人不具有恶意,争议商标是自用为目的的善意取得。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商标信息档案、包含“艾美”的商标列表、使用宣传资料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在坚持前述无效宣告理由的基础上,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我委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由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15年7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2类染料;颜料;食用色素;印刷油墨;油漆;防锈油;天然树脂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3年4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2014年12月19日经我委撤销复审程序裁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法院均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故该商标已无效。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饭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12年7月31日由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由子午饭店有限公司变更为艾美酒店有限公司。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12年7月31日由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由子午饭店有限公司变更为艾美酒店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向商标局提出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等商品、第39类旅游等服务及第42类餐饮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等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规定中已有所体现,因此,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染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文具等商品及旅游、餐饮等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及特点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商标驰名与否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各引证商标已经宣传使用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染料等商品上,其与申请人主张驰名的饭店等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及特点等方面差异明显,关联性较弱,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仅以在案证据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MERIDIEN”作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已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染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从而使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其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LE MERIDIEN”系列商标已在染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主张证据不足,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0536355号“LE MERIDI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E MERIDIEN 105363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1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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