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942126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百草茶 87942126

阅读:132777 2026-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6340881号、第17521110号、第14064098号、第15284787号、第26847337号、第44560096号、第19913116号、…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6340881号、第17521110号、第14064098号、第15284787号、第26847337号、第44560096号、第19913116号、第1326578号、第28644252号、第46092865号、第16909144号、第17837626号、第19332111号、第51423152号、第15256586号、第18808446号、第5054769号、第28367704号、第33042317号、第45155877号、第7147342号、第4130797号、第31083347号、第55094887号、第8570355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该标志使用在“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使用在“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关键词
商标注册 审查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942126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百草茶 879421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1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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