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第3类: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5类: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21788118号、第22371350号、第14209545号、第69185639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另,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类: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5958723号、第17808184号、第5145932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另,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30类: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7363571号、第69185639号、第76588110号、第79212828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另,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32类: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73251428号、第79212828号、第76588110号、第24141359号、第22371350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另,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35类: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37574052号、第58239500号、第71421520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另,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41类: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27902102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另,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44类: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35689624号、第38676292号、第44084309号、第77371224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另,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