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大量申请注册由常见姓氏与其他文字组合而成商标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大量申请注册由常见姓氏与其他文字组合而成商标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