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第3类: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2401695号、第19623963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另,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此外,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5类: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0676961号、第10677072号、第19721074号、第76351281号、第12401695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另,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此外,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30类: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0676961号、第10677072号、第13961244号、第76351281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另,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此外,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35类: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20634119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另,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此外,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41类: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此外,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