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第33类: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9654091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你大量申请注册由常见姓氏与其他文字组合而成商标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杨家好”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该标志为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