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89367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惠普 79893671

阅读:71999 2025-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28080275号、第78069175号、第9632496号、第38189229号、第6513710号、第60960988号、第75676028号、第10462680号、第816507号、…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28080275号、第78069175号、第9632496号、第38189229号、第6513710号、第60960988号、第75676028号、第10462680号、第816507号、第20445821号、第21036518号、第79697110号、第79580905号、第7957226号、第50942446号、第7759290号、第39758016号、第39741437号、第3186177号、第13370321A号、第39739139号、第48577432号、第9022571号、第37396586号、第38212624号、第12400314号、第6513711号、第38204290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你公司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已经实际使用或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关键词
商标注册 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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