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727658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元气青汁 74727658

阅读:185997 2024-05-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68227083号、第3312110号、第60849829号、第63632672号、第63946903号、第5670533号、第74042770号、第6086869…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68227083号、第3312110号、第60849829号、第63632672号、第63946903号、第5670533号、第74042770号、第60868697号、第56345678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标志所包含的“青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关键词
商标注册 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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