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76335075号、第76122006号、第76125828号、第76123183号、第76125832号、第76199006号、第76151759号、第76125829号、第76160268号、第76122005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且你方申请的“至真圆”等2件商标的行为,具有较为明显的“蹭热点”的恶意,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