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深圳市速达发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9117446号“小熊”商标近似。(见第1625/163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佰草味(邢台)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2年03月25日申请在先的第63528649号“小熊 KIMI”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佰草味(邢台)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2年05月17日申请在先的第64667763号“小熊KIMI”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