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中文部分与福满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7465429号“甘露”商标近似。(见第1515/152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中文部分与沈阳市甘露饺子馆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013629号“甘露”商标近似。(见第580/59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中文部分与张罗军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6430416号“甘露园”商标近似。(见第1664/167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中文部分与石家庄藏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2504275号“甘露”商标近似。(见第1575/158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中文部分与傅涛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9507124号“甘露 MAN NA”商标近似。(见第1738/175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中文部分与保定轩优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7918654号“甘露轻食”商标近似。(见第1776/178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