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广东浪沙口腔健康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391685号“丽仕”商标近似。(见第1096/110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深圳理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8440829号“理仕”商标近似。(见第1522/153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汕头市思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3849357号“离时”商标近似。(见第1806/181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李红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7251196号“立世”商标近似。(见第1764/177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潮州市潮安区佳尔丽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8611123号“立狮”商标近似。(见第1673/173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市鹏亮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9791977号“立适”商标近似。(见第1620/1632期《商标公告》)
另,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