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449249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五和药茶 1779 68449249

阅读:111116 2023-05-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文字部分与大有五和(北京)饮品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7078856号“五和伴茶”商标近似。(见第1722/1734期《商标公告》) 与北京五和博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05月20日申请在先的…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文字部分与大有五和(北京)饮品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7078856号“五和伴茶”商标近似。(见第1722/1734期《商标公告》)   与北京五和博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05月20日申请在先的第56208478号“五和”商标近似。(见附页)   与北京五和博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9805589号“五和”商标近似。(见第1808/1821期《商标公告》)   与福建五和源康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0357032号“五和伊面”商标近似。(见第1750/176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2259013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573/158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证据,但不能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另,该标志中含有不规范的自造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关键词
商标注册 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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