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2年01月26日申请在先的第62397135号“福酒”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663463号“福酒”商标近似。(见第1165/117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2年01月26日申请在先的第62406745号“福酒”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961038号“福酒”商标近似。(见第1127/113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2年01月26日申请在先的第62406429号“福酒”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828496号“福酒”商标近似。(见第1105/1117期《商标公告》)
该申请人提交了大量“古代官员姓名+酒”形式的商标注册申请,其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