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顾李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0742883号“一口鲜 A SCOOP OF FRESH”商标近似。(见第1636/164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黄昌导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1794937号“京余 一口鲜”商标近似。(见第1574/158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顾李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7570053号“一勺鲜 ”商标近似。(见第1232/124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标识中含有“鲜巧”,使用在“宠物寄养;饮水机出租;饮料分配机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项目上,易使公众对其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识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