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深圳阿尔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0679418号“艾湾甄选 ALPHA CHOICE”商标近似。(见第1738/175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深圳阿尔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0924972号“艾湾甄选”商标近似。(见第1737/174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大头餐饮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6855648号“艾莎甄选”商标近似。(见第1767/177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该标志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