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4234419号“X”商标近似。(见第1709/172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意大利莫途服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5781756号“陌赛”商标近似。(见第1476/148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QUOTIENT SUISSE SA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G1492632号“MOSAIQ”商标近似。(见附页)
你公司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