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408569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艾甄选 67408569

阅读:170597 2023-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江苏艾津功能农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2045130号“艾津甄选”商标近似。(见第1752/176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大头餐饮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9281219号“艾莎甄选”商标近似。(见第…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江苏艾津功能农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2045130号“艾津甄选”商标近似。(见第1752/176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大头餐饮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9281219号“艾莎甄选”商标近似。(见第1781/179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该标志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关键词
商标注册 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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