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南阳仙草健康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2123358号“艾万家”商标近似。(见第1577/158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智美康民(珠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5386694号“万家艾”商标近似。(见第1709/172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荣鼎(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313928号“艾传万家”商标近似。(见第1485/149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南阳市艾昭万家艾制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685422号“艾昭万家”商标近似。(见第1495/150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蕲春县医圣堂大药房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8786496号“艾进万家”商标近似。(见第1623/163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珠海中莲艾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4987504号“艾香万家”商标近似。(见第1766/177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漳州市柚知天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7768632号“艾来万家”商标近似。(见第1777/178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南京寿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7948854号“艾万嘉”商标近似。(见第1775/178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