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贰零四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0009438号“2049”商标近似。(见第1689/170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九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3034873号“2049”商标近似。(见第1438/1450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未充分证明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且该标志中含“2049”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