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陈玉春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9989172号“零度冰点”商标近似。(见第1632/164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江西菜惠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2836024号“零度冰”商标近似。(见第1648/166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洪俊梅510602197205295461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4498995号“零度冰站 COOLSVNMMER”商标近似。(见第1614/162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深圳市怡爽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1953895号“零度”商标近似。(见第839/85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深圳市怡爽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284644号“零度”商标近似。(见第1392/140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深圳市怡爽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036993号“零度 LEADO”商标近似。(见第1566/157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另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制作工艺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