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深圳市信德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6992146号“爆牌”商标近似。(见第1718/173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深圳市信德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6992146号“爆牌”商标近似。(见第1718/173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