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贵州省民族研究院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2355960号“黔 系列”商标近似。(见第1619/163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贵州鼎汇茂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3097962号“黔酒频道”商标近似。(见第1578/159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贵州黔洞酒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2年09月27日申请在先的第67458981号“黔酒”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玉液酒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580761号“黔酒源”商标近似。(见第1352/146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美酒河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814530号“黔酒人家”商标近似。(见第1103/111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贵州之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2年09月27日申请在先的第67453586号“黔酒定制”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贵州之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2年09月10日申请在先的第67144430号“黔酒黔三十”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申请人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