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店饮帮供应链南京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2476088号“在逃宽粉”商标近似。(见第1790/180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俐慕珂美(香港)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6227843号“在逃柠檬”商标近似。(见第1757/1769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在逃+水果名称”、“在逃+动物名称”、“在逃+其它”组合作为商标,且未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