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371058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中金万纯 65371058

阅读:104674 2022-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山东金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563683号“金”商标近似。(见第1232/124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恒大金属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8795586号“金”商标…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山东金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563683号“金”商标近似。(见第1232/124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恒大金属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8795586号“金”商标近似。(见第1527/153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惠州市金点广告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041850号“金”商标近似。(见第1154/116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中金珍宝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5795436号“中金珍宝”商标近似。(见第1478/149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四川哦哦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6759298号“金 WO”商标近似。(见第1503/151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007396号“中金信托”商标近似。(见第1202/121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海口全值达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1000444号“中金万纯”商标近似。(见第1706/171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马金英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2年03月11日申请在先的第63206188号“中金粮仓”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深圳市时空之恋珠宝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8934690号“中金地矿”商标近似。(见第1616/162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金易购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6258145号“中金E购”商标近似。(见第1607/168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东莞市金筷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5576694号“金”商标近似。(见第1471/155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恒大金属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1164104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562/157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214475号“中金”商标近似。(见第1159/117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金国建投资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8063305号“中金国建”商标近似。(见第1555/156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381233号“中金公司”商标近似。(见第1549/156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007392号“中金期货”商标近似。(见第1202/121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5231238号“中金基金 CICC FUND”商标近似。(见第1581/159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007403号“中金证券”商标近似。(见第1202/121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董道发320828196103211815在类似服务项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9701266号“金中”商标近似。(见第1323/133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0190612号“中金资本”商标近似。(见第1396/148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380765A号“中金”商标近似。(见第1551/156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46736号“中金”商标近似。(见第843/85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南昌市金得利珠宝商行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4068898号“中金纯”商标近似。(见第1650/1662期《商标公告》)

  你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该标志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关键词
商标注册 审查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5371058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中金万纯 6537105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6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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