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吉林省北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775614号“感康”商标近似。(见第821/83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吉林省北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7800991号“感康”商标近似。(见第1511/152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吉林省北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642500号“感康”商标近似。(见第1604/161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吉林省北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7619824号“感康”商标近似。(见第1726/173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吉林省北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7828351号“感康”商标近似。(见第1722/173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吉林省北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7755360号“感康”商标近似。(见第1775/178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吉林省北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7761168号“感康”商标近似。(见第1765/177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吉林省北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7928548号“感康”商标近似。(见第1776/178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吉林省北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7942880号“感康”商标近似。(见第1776/1788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大量申请“赛+药品/保健品品牌名称”的商标,明显属于抄袭摹仿他人具有较强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