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广州市新南方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0824156号“赛思达 SOUTHSTAR S”商标近似。(见第1356/136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市新南方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7649274号“赛思达 SOUTHSTAR”商标近似。(见第1711/1723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大量申请“赛+药品/保健品品牌名称”的商标,明显属于抄袭摹仿他人具有较强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