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257916号“青云”商标近似。(见第668/68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李金梅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4963570号“青云老火锅”商标近似。(见第1604/161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乘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0年07月15日申请在先的第48101170号“青云数字”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广州青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0年07月15日申请在先的第48119148号“青云建材”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张玉媛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11月26日申请在先的第60939621号“青云”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镇途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成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2年03月25日申请在先的第63543237号“青云”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贵州雅园饮食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2年01月11日申请在先的第62068031号“青云市集”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2年02月17日申请在先的第62673857号“青云”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北京金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439464号“青云阁”商标近似。(见第936/94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市青云堂工艺品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6530655号“青云书院”商标近似。(见第1490/1502期《商标公告》)
另外,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该标志中含“庵”,为宗教活动场所,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