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厦门市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8035989号“中林”商标近似。(见第1243/125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268688号“中林”商标近似。(见第1109/112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义乌市元吉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3537339号“中林堂”商标近似。(见第1645/1657期《商标公告》)
另外,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经查询中华英烈网,“仲林”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系江苏省扬州市人,于1953年6月牺牲。该标志为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