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郑婷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704325号“陈家湾”商标近似。(见第1552/156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陈俊勇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8959875号“陈家湾食府”商标近似。(见第1624/163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刘源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3565142号“陈家湾那家老火锅”商标近似。(见第1592/1604期《商标公告》)
另外,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