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769782号“青云”商标近似。(见第455/46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6617169号“青云电梯 QINGYUN ELEVATOR”商标近似。(见第1731/174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贺仙弟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3748276号“青云航空”商标近似。(见第1645/165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青云祥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2020848号“青云古镇 QINGYUN ANCIENT TOWN”商标近似。(见第1401/1413期《商标公告》)
另外,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标志中含“庵”,为宗教活动场所,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组织旅行”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