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龙岩市新罗区鑫峰花生加工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7101295号“八闽风”商标近似。(见第1660/167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福建省宏盛闽侯酒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50214号“八闽”商标近似。(见第312/321期《商标公告》)
该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由行政区划名称或者简称与其他文字组合而成商标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