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福州炫之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10月29日申请在先的第60186293号“METAXR”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武汉全景镜界智能科技中心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11月11日申请在先的第60473271号“METAVR”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上海伯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11月18日申请在先的第60700967号“METARK”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11月23日申请在先的第60803881号“METART”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另,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