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郑州鑫垚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2546168号“星马”商标近似。(见第1644/165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郑州鑫垚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2540142号“星星马”商标近似。(见第1638/165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林夏婷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8589790号“星马咖喱美食”商标近似。(见第1687/1699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短期内大量申请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餐厅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