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瑞安市康尔得食品机械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763116号“欢喜”商标近似。(见第818/83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海宁欢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072288号“欢喜”商标近似。(见第870/88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江门市欢喜灯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208521号“欢喜”商标近似。(见第1254/126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山喜之堂电器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891722号“百年欢喜”商标近似。(见第1503/151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丹阳大梦想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8年11月08日申请在先的第34538528号11类“欢喜商城”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丹阳大梦想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8年11月08日申请在先的第34538528号6类“欢喜商城”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上海贝杰妇婴用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0509047号“小欢喜”商标近似。(见第1692/170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戎让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0365562号“蒸欢喜”商标近似。(见第1702/1714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